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一十八条条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 >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 第三节 简易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百一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第二百一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第二百一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第二百一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第二百一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第二百一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第二百二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