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一十六条条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 >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 第三节 简易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百一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第二百一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第二百一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第二百一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第二百一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第二百一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第二百二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