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十二条条刑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二章 犯罪 >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第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第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第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第第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第第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第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第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第第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