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十六条条刑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二章 犯罪 >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第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第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第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第第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第第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第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第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第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