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十八条条刑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二章 犯罪 >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第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第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第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第第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第第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第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第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第第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