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十九条条刑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二章 犯罪 >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第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第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第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第第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第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第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第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第第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