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十三条条刑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二章 犯罪 >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第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第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第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第第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第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第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第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第第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