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三百四十七条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审查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侦查部门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对于无法通知的,在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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