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六条司法解释第二章 管 辖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六条

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有关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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