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十四条条司法解释第二章 管 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四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六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条第第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条第第二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一条第第二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二条第第二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条第第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条第第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第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七条第第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第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