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十六条条行政法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维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农业机械,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农业机械。←上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下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九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第十一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第十七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第十三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第十二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第十五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第十八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第十四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第十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