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十八条条行政法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维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上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下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九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第十一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第十七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第十三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第十二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第十五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第十六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第十四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第十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