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行政法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维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依据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 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其生产者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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