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十一条条行政法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维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依据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 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其生产者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组织生产。←上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下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九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第十七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第十三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第十二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第十五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第十八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第十六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第十四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第十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