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十七条条行政法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维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 (一)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 (二)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许可证的; (三)依法必须进行认证而未经认证的; (四)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上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九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第十一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第十三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第十二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第十五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第十八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第十六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第十四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第十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