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十四条条行政法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维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农业机械销售者对购进的农业机械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验明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标志。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流向等内容。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农业机械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依法开具销售发票。←上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下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九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第十一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第十七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第十三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第十二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第十五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第十八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第十六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第十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