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司法解释第三章 回 避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

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其他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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