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十六条司法解释第三章 回 避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十六条

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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