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三百三十二条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审查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三十二条
对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拟不讯问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因交通不便等原因不能及时送达的,可以委托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代为送达。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回收意见书,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讯问。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三百一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一条第第三百一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七条第第三百一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三条第第三百一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九条第第三百一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二条第第三百一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五条第第三百一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八条第第三百一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六条第第三百一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四条第第三百一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