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三十五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审查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三十五条

对应当逮捕而下级人民检察院未报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下级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报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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