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二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其他规定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中同类问题适用法律不一致的; (二)人民法院在多起案件中适用法律存在同类错误的; (三)人民法院在多起案件中有相同违法行为的; (四)有关单位的工作制度、管理方法、工作程序违法或者不当,需要改正、改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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