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一百一十六条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其他规定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提出监督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处理结果进行审查,并填写《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处理结果审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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