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一百一十三条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其他规定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检察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本院相关职能部门。
人民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在办案工作中,发现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及时向民事检察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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