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五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其他规定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监督行为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回复意见有异议,并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建议正确,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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