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一百一十八条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其他规定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适用法律确属疑难、复杂,本院难以决断的重大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请示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公文的相关规定办理。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一百一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一条第第一百一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第一百一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第第一百一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九条第第一百一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第一百一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第一百一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六条第第一百一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四条第第一百二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第一百二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