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第四十四条条诉讼法第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十四条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外国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相关涉案财物的,应当再次向对外联系机关提出请求。 外国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对外联系机关应当通过主管机关通知办案机关及时解除。←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十六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八条第第四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十一条第第四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十三条第第四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十二条第第四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十五条第第四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