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十四条诉讼法第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十四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外国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相关涉案财物的,应当再次向对外联系机关提出请求。 外国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对外联系机关应当通过主管机关通知办案机关及时解除。

同章节法条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