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第四十一条条诉讼法第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十一条外国确定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办案机关需要外国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相关涉案财物的,应当再次向外国提出请求。 办案机关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通知被请求国。←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十七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八条第第四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十三条第第四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十二条第第四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十五条第第四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十四条第第四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