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第三十九条条诉讼法第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九条办案机关需要外国协助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 外国对于协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请求有特殊要求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同意。需要由司法机关作出决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三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二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八条第第四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十一条第第四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十三条第第四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十二条第第四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十五条第第四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十四条第第四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