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第四十五条条诉讼法第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十五条利害关系人对查封、扣押、冻结有异议,办案机关经审查认为查封、扣押、冻结不符合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报请主管机关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通知对外联系机关,由对外联系机关告知请求国;对案件处理提出异议的,办案机关可以通过所属主管机关转送对外联系机关,由对外联系机关向请求国提出。←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十二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十八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八条第第四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十一条第第四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十三条第第四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十二条第第四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十四条第第四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