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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