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十四条条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第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第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第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第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第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第第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第第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第第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第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