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十六条条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第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第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第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第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第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第第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第第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第第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第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