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四十二条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收到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在三日以内将其申请材料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十九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十五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八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八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