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四十五条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十五条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者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十二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十八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八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八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