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司法解释第二章 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同章节法条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