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十二条条司法解释第二章 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审判人员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由院长决定。
院长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院长回避的,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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