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司法解释第二章 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情况作出处理: (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尽快作出决定; (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应当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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