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十一条条司法解释第二章 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人员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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