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十五条条司法解释第二章 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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