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十条条司法解释第二章 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
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不得担任案件的审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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