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十八条条司法解释第二章 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法官助理、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其回避问题由院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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