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行政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检验以及有关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发放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报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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