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四十四条条行政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检验以及有关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发放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报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处理情况。←上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下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五十一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第五十三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第五十二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第五十五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第五十四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第五十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第四十七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第四十九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第四十五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第四十八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