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第三十一条条诉讼法第五章 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一条办案机关需要外国协助安排证人、鉴定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证或者通过视频、音频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七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七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六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四条第第三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