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一条诉讼法第五章 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一条

办案机关需要外国协助安排证人、鉴定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证或者通过视频、音频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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