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第三十四条条诉讼法第五章 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四条对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证人、鉴定人,办案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助。←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六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六条第第三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