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第三十三条条诉讼法第五章 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三条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证人、鉴定人在离境前,其入境前实施的犯罪不受追诉;除因入境后实施违法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以外,其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证人、鉴定人在条约规定的期限内或者被通知无需继续停留后十五日内没有离境的,前款规定不再适用,但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离境的除外。←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七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九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六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四条第第三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