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第三十七条条诉讼法第五章 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七条证人、鉴定人书面同意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证人、鉴定人的意愿、要求和条件通过所属主管机关通知对外联系机关,由对外联系机关通知请求国。 安排证人、鉴定人通过视频、音频作证的,主管机关或者办案机关应当派员到场,发现有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一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三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六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四条第第三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