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第三十五条条诉讼法第五章 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五条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人员系在押人员的,由对外联系机关会同主管机关与被请求国就移交在押人员的相关事项事先达成协议。 主管机关和办案机关应当遵守协议内容,依法对被移交的人员予以羁押,并在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结束后及时将其送回被请求国。←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二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八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六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四条第第三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