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二条诉讼法第五章 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二条

向外国请求安排证人、鉴定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 (一)证人、鉴定人的姓名、性别、住址、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有助于确认证人、鉴定人的其他资料; (二)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目的、必要性、时间和地点等; (三)证人、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对证人、鉴定人的保护措施; (五)对证人、鉴定人的补助; (六)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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