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第三十六条条诉讼法第五章 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六条外国可以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协助安排证人、鉴定人赴外国作证或者通过视频、音频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安排证人、鉴定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事项。 请求国应当就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作出书面保证。←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八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四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四条第第三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