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六条诉讼法第五章 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六条

外国可以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协助安排证人、鉴定人赴外国作证或者通过视频、音频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安排证人、鉴定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事项。 请求国应当就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作出书面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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