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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