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四十八条条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第四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第四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