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三十八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审查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三十八条

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撤销逮捕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同时向下级人民检察院说明撤销逮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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