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司法解释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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